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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26 19:20:11 股吧网页版
元隆雅图: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逾期未行权股票期权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1-27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逾期未行权股票期权
相关事项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康达法意字【2024】第【5696】号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

释 义

在本文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含义:

本所 指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元隆雅图/公司 指 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 激 励 计 划 ( 草 指 《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
案)》 划(草案)》

本激励计划 指 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
股票期权 指 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
股票的权利

激励对象 指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股票期权的公司(含控股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员工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行使其所拥有的股票期权的行为,
行权 指 在本激励计划中行权即为激励对象按照激励计划设定的价格购
买公司股票的行为

行权价格 指 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购买公司股票的价格

行权条件 指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行使股票期权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律师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独董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元 指 人民币元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相关事项

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法意字【2024】第【5696】号
致: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元隆雅图的委托,作为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法》《管理办法》《独董管理办法》等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仅基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对所查验事项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真实有效进行认定,是以现行有效的(或事实发生时施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政府主管部门做出的批准和确认、本所律师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等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或本所律师从上述公共机构抄录、复制、且经该机构确认后的材料为依据做出判断;对于不是从上述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或虽为律师从上述公共机构抄录、复制的材料但未取得上述公共机构确认的材料,本所律师已经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对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取得了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出具的说明。上述说明亦构成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支持性材料。

本所律师对于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不具有进行专业判断的资格。本所律师依据从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发表法律意见并不意味着对该文书中的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仅对与本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不对本《法律意见书》中直接援引的其他机构向元隆雅图出具的文件内容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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