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1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今飞凯达轮毂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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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今飞凯达轮毂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今飞凯达轮毂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今飞凯达轮毂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今飞凯达轮毂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公司已于 2024 年 10 月
31 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刊登《关于召开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议题、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首次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本次股东大会
于 2024 年 11 月 15 日下午 14 点 30 分在浙江省金华市新宏路 1588 号浙江今飞
凯达轮毂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 人,持有公司股份数 190,768,54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1.866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系统取得的网络表决结果显示,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57 人,持有公司股份数1,150,14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1921%。据此,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59 人,持有公司股份数 191,918,69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 32.0582%。以上股东均为截至 2024 年 11 月 11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的内容
1、《关于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上述提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公司将对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单独计票,并对计票结果进行披露。
锦天城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合法合规,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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