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12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麦格米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提前赎回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法律意见书
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58 号远洋大厦 4 楼
中国·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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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深圳麦格米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麦格米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提前赎回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法律意见书
嘉源(2024)-05-378
敬启者: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麦格米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麦格米特”、“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就公司公开发行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可转债”)提前赎回(以下简称“本次赎回”)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而出具。
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公司本次赎回应具备的条件进行了法律尽职调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需查阅的文件,并就有关事项向公司和/或其他有关机构作了询问并进行了必要的讨论。
公司在获得和使用本法律意见书应当附带如下承诺,无论是否明示:公司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真实、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不存在任何遗漏或隐瞒;其所提供的所有文件及所述事实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及文件上的签名和印章均是真实的;公
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中国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在本所进行合理核查的基础上,对于对出具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或者基于本所专业无法作出核查及判断的重要事实,本所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或专业意见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仅就本次赎回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验资、资产评估、盈利预测、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发表评论。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赎回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之依据。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赎回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一、 本次可转债上市情况
1、 2022 年 2 月 21 日,发行人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获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事宜的议案》等与发行人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相关议案,并决定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2、 2022 年 3 月 10 日,发行人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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