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1-07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南泰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终止实施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注销股票期权与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HUNAN QIYUAN LAW FI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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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湖南泰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南泰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泰嘉股份”)的委托,为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南泰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湖南泰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终止实施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注销股票期权与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终止暨注销与回购注销”)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依据我国法律、法规、地方政府及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二)公司向本所保证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事实资料和信息,所有文件和信息真实、完整、合法、有效,文件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真实;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所律师作出法律判断的事实和文件均已披露,并无任何隐瞒、误导或遗漏之处。
(三)本所仅就与本次终止暨注销与回购注销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有关审计、评估、盈利预测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该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或公司的文件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者默示的保证。
(四)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终止暨注销与回购注销所必备的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终止暨注销与回购注销之目的使用,不得
用作任何其他的目的。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批准与授权
1、2022 年 12 月 19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湖南泰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独立董事对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上述相关议案并发表同意意见。
2、2022 年 12 月 20 日至 2022 年 12 月 29 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
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2022 年 12 月 30 日,公司披露了《监
事会关于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3 年 1 月 4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湖南泰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本次激励计划获得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同时,
公司于 2023 年 1 月 5 日披露了《关于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
信息知情人及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及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在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公告前 6 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未发现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及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存在利用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内幕信息进行公司股票买卖的行为。
4、2023 年 2 月 14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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