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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27 19:56:03 股吧网页版
华统股份:律师事务所关于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的专项核查意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1-28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审核
中心意见落实函的

专项核查意见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 B 区 2 号、15 号国浩律师楼 邮编:310008

Grandall Building, No.2&No.15, Block B, Baita Park, Old Fuxing Road, Hangzhou, Zhejiang 310008, China
电话/Tel: (+86)(571) 8577 5888 传真/Fax: (+86)(571) 8577 5643

电子邮箱/Mail:grandallhz@grandall.com.cn

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审核中心意见
落实函的专项核查意见

致: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作为贵公司申请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就贵公司本次发行事宜,本所律师已于 2023 年 8 月 20 日出具了《国浩律师
(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
票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于 2023 年 9 月 12 日出具
了《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
书(一)》”),于 2023 年 9 月 26 日就深交所审核函〔2023〕120146 号《关
于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的相关问题进行核查并出具了《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于 2023 年 11 月 30 日出具了《国浩律师(杭
州)事务所关于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于
2024 年 5 月 9 日出具了《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
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以下简
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于 2024 年 11 月 18 日出具了《国浩律师
(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于 2024 年 11 月 21 日出具的《关于浙江
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审核函〔2024〕120052 号)(以下简称“《落实函》”),本所律师就《落实函》涉及的相关问题进行补充核查并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本专项核查意见系对本所律师已经为贵公司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五)》的补充,本专项核查意见应当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一并使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中与本专项核查意见不一致的部分以本专项核查意见为准。

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本所及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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