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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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陈竞蓬、黄启发(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
法律意见书
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相关要求对公司本次会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第五届董事会召集,具体情况如下:
1.2024 年 4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召开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2.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2024 年 4 月 27 日,公司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据此,公司董事会已就会议召开二十日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了股东。会议通知内容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1.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签名表、身份证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名。
2.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已在公司制作的签名
法律意见书
表上签名。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均为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3.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17 日下午 14:30 在广东光华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五楼会议室(汕头市大学路 295 号)如期召开,公司董事长陈汉昭主持本次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及资料均已提交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4. 本次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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