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19
中国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写字楼 2 座 12-15 层 100004
12-14th Floor, China World Office 2, No. 1 Jianguomenwai Avenue, Beijing 100004, China
电话 Tel: +86 10 6563 7181 传真 Fax: +86 10 6569 3838
电邮 Email: beijing@tongshang.com 网址 Web: www.tongshang.com
关于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通商”)接受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达电影”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通商律师审查了公司章程以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并假设:(1)公司已提供了通商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2)公司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及(3)公司提供的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并且,通商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通商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股东大会规则的相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1.1 2024 年 12 月 3 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在
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审议的议案、参加人员、
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1.2 2024 年 12 月 18 日(星期三)14:30,本次股东大会在通知公告的会议地点以现场会
议的方式如期举行。
1.3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陈曦女士主持,就会议通知中所列提案逐一进行了审议。
1.4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18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18 日 9:15~15:00 的任意时间。
1.5 经通商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规
范运作指引等相关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2.1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召集人资格。
2.2 经查验公司提供的公司股东名册、出席会议股东以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
委托书、持股凭证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通商律师查实:
截至 2024 年 12 月 18 日 15:00 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计 481 人,持股数共计 781,703,972 股,占公司股东持股总数的 35.8684%。
2.3 出席、列席本次股东……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