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1-11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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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
德恒 01G20200559-10 号
致: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 2025 年 1 月 10 日(星期五)召开。北
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德恒”)受公司委托,指派律师(以下简称“德恒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德恒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
(一)《公司章程》;
(二)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三)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www.szse.cn)、证券时报(www.stcn.com)、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布的《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
知》”);
(四)公司本次会议现场参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五)公司本次会议股东表决情况凭证资料;
(六)本次会议其他会议文件。
德恒律师得到如下保证:公司已提供了德恒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及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德恒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的要求,仅对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和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德恒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仅供见证公司本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德恒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会议决议的法定文件随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德恒律师对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1.根据 2024 年 12 月 25 日召开的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
司董事会召集本次会议。
2.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12 月 26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www.szse.cn)、证
券时报(www.stcn.com)、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了《股东会通知》。
前述公告列明了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召开地点、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充分、完整地披露了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1.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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