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16
好利科技
证券代码:002729 证券简称:好利科技 公告编号:2024-053
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收到厦门证监局责令改正措施决定、公司相关责任
人收到监管谈话措施决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4年11月15日,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以下简称“厦门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4〕41号)和《关于对陈修、刘昊德、张东杰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2024〕40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具体内容
(一)关于对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财务报表合并范围不准确,导致公司2022年三季度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二是未准确界定子公司对外提供的融资咨询服务业务收入性质,导致2022年、2023年年报披露的非经常性损益金额不准确。三是对个别重大事件未按规定进行内幕信息登记。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证监会公告〔2022〕17号)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
你公司应切实吸取教训,强化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和培训,进一步提高规范运
好利科技
作水平,加强内幕信息登记管理,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更正信息披露问题,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公司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我局将跟踪检查公司整改情况,并视情况采取进一步的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关于对陈修、刘昊德、张东杰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陈修、刘昊德、张东杰:
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的规定,我局对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利科技或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好利科技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财务报表合并范围不准确,导致公司2022年三季度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二是未准确界定公司子公司对外提供的融资咨询服务业务收入性质,导致2022年、2023年年报披露的非经常性损益金额不准确。三是对个别重大事件未按规定进行内幕信息登记。
好利科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证监会公告〔2022〕17号)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陈修作为好利科技董事长、总经理,对公司前述违规事实负主要责任。刘昊德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前述第三项违规事实负主要责任。张东杰作为公司财务总监,对前述公司第一项、第二项违规事实负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我局决定对陈修、刘昊德、张东杰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督管理措施,并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请你们携带本人身份证件于2024年11月18日到我局(地址: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388号厦门国贸大厦6楼)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好利科技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高度重视决定书中指出的相……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