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27
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4 年 11 月 26 日
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严格遵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关于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要求和规定,确保债务工具投资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工作,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可能影响债务工具投资人决策或对公司偿债能力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相关管理机构、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信息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指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是公司须持续履行的责任和义务。
第三条本公司按照《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建立健全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确保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章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职责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证券中心为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
第五条证券中心履行以下相关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组织相关部门准备交易商协会要求的信息披露文件,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程序符合交易商协会的有关规则和要求;
(二)负责组织信息披露相关部门对交易商协会提出的披露信息的审核意见或要求的回复工作;
(三)负责汇总各部门和子公司的重大事项报告,收集相关资料,将应予披露的信息报告董事会;
(四)负责组织实施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报送和对外披露工作;
(五)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和资料的管理,妥善记录和保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
(六)负责建立有关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制度、工作流程等;
(七)组织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进行信息披露的业务培训。
第三章信息披露对象及标准
第六条公司信息披露应当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商协会规定的最低披露要求。公司按规定须进行信息披露的主要事项包括:
(一)发行信息披露:企业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会计报表、募集说明书、信用评级报告(如有)、受托管理协议(如有)、法律意见书和交易商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持续性信息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七条定期报告
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应当按以下要求披露定期报告:
(一)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后 4 个月内披露上一年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应当包含报告期内企业主要情况、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表、附注以及其他必要信息;
(二)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后 2 个月内披露半年度
报告;
(三)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 3 个月、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披
露季度财务报表,第一季度财务报表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四)公司定期报告的财务报表部分应当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企业,除提供合并财务报表外,还应当披露母公司财务报表。
公司定向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时间,比照定向注册发行关于财务信息披露的要求披露定期报告。
第八条临时报告
(一)存续期内,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债务融资工具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事项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所称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企业名称变更;
2、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全部或主要业务陷入停顿、生产经营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
3、公司变更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债务融资工具受托管理人、信用评级机构;
4、公司 1/3 以上董事、 2/3 以上监事、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
的人员发生变动;
5、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无法履行职责;
6、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变更,或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7、公司提供重大资产抵押、质押,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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