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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心堂: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1-27

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2024 年 11 月 26 日

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证股东充分行使权利,根据《公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 会选举董事 (或监事)时,出席股 东会的
股东所拥有的选票数等于其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数乘以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之积,出席会议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选票全部投向一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选票分散投向多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按得票数多少依次决定董事(或监事)人选。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本实施细则所称“监
事”特指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和监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五条 公司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的董事、监事,其任期不实施交错任期制,即届中
因缺额而补选的董事、监事任期为本届余任期限,不跨届任职。

第二章 董事或监 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应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规章要求。其中,独立董事的提名还应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七条 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同意。

第八条 被提名人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年
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情况、与提名人的关系,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或监事的情形等。独立董事被提名人还应说明自己是否具有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
第九条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并公开本人
的详细资料,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或监事的职责。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收到被提名人的资料后,应按《公司法》的规定,认真审核被提名人
的任职资格,经审核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成为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可以多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或监事人数。

第三章 董事或监事 选举的投票与当选

第十一条 公司独立董事、非独立 董事和监事的选举应分 开进行,均采用累积投 票制,
具体操作如下:

(一)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股东所拥有的选票数等于其持有的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乘以应选的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票数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股东所拥有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数乘以应选的非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票数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选举监事时,出席股东所拥有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乘
以应选的监事人数之积,该票数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监事候选人。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 每轮累积投票前,提醒参会股东认真计算核对 其该次
累积选票数。股东如有疑问,应立即咨询股东会工作人员。

第十三条 累积投票方式如下:

(一)股东会工作人员发放选举董事(或监事)选票,选票上必须分别注明投票股东所持有
的有表决权股份数,以及该 张选票累计投票最高限额,并在其 选举的每名董事(或监 事)后标出其所使用的选票数;

(二)每位股东所投的董 事(或监事 )选票数 不得超过其 拥有董事(或监事) 选票数的
最高限额,所投的候选董事(或监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

(三)若某位股东投选的董事(或监事)选票数超过该股东拥有的董事(或监事)最高选票
数,该股东该轮所有选票无效;

(四)若所投的候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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