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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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24】第 2302 号
致: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实施细则》、《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
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
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
见,不对本次会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
性发表意见。
(2)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本次会议有关的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相关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会议经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26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
决议同意召开。
根据公司发布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公司董事会于本次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对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召开方式、审议事项等进行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2 月 12 日下午 14:30 在南阳市卧龙区龙升
工业园区牧原会议室召开,由副董事长曹治年主持。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12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12 日交易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12 日上午 9:15 至 2024 年
12 月 12 日下午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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