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15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关于对中阅资本管理股份公司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4〕第 175 号
中阅资本管理股份公司:
根据 2024 年 2 月 8 日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东易日盛”或“上市公司”)披露的《关于股东增持公司股份持股达到 5%以上的提示性公告》和你公司披露的《简
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你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6 日增持东易日盛股
票 1,926,600 股,增持比例为 0.4592%,累计持股比例由 4.5534%增至 5.0127%,成为东易日盛持股 5%以上的股东。你公司在持股比例达到 5%之后继续买入上市公司股票,未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停止交易。
根据 2024 年 5 月 25 日东易日盛披露的《关于持股 5%以上
股东减持公司股份至 5%以下的权益变动提示性公告》和你公司
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你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22 日至
5 月 23 日合计卖出东易日盛 10,009,860 股,占东易日盛总股本
的 2.3859%,累计持股比例由 5.0127%降至 2.6267%。你公司在
持股比例降为 5%时继续卖出上市公司股票,未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停止交易。另外,你公司作为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买入东易日盛股票后六个月内卖出股份,构成《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短线交易。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第 1.4 条、第 3.4.1 条第一款、第 3.4.2 条和《股票
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3.4.1 条第一款、第 3.4.2
条的规定。
本所希望你公司认真吸取教训,并提醒你公司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2024 年 1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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