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1-08
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2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的
法 律 意 见 书
中国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1089 号北外滩来福士广场东塔 16 楼(200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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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接受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赐材料”或“公司”,证券代码为 002709)的委托,为公司实施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及的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已为天赐材料出具了《关于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草案修订稿法律意见书》”)、《关于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草案法律意见书》”)等法律意见书。现就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与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法律意见书与《草案修订稿法律意见书》《草案法律意见书》等法律意见书一并使用,本法律意见书中相关简称如无特殊说明,与《草案修订稿法律意见书》《草案法律意见书》含义一致。本所在《草案修订稿法律意见书》《草案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假设和声明同样适用于本法律意见书。
3.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天赐材料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4.本所同意天赐材料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其实施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同其他申请材料一起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开披露,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正 文
一、关于《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与《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情况暨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批准和授权
(一)《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情况及审批程序
1.2021年10月25日,天赐材料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上述相关议案。
2021年10月25日,天赐材料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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