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15
成都红旗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相关条款修改前后对照表
2024 年 11 月 14 日,成都红旗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并决定提请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现对此次公司章程修改的相关条款前后对照列表如下:
序 有关条款修订前内容 有关条款修订后内容
号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
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 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
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 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党委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 委员、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1 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 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
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 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
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 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
2 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 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
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
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3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
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
的公司债券; 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4 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交易;公司不得修改本章程中的本款规定。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
5 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 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
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
年内不得转让。 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
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 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
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 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
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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