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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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
关于
百洋产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国浩津法意字(2025)第 005 号
致:百洋产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百洋产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洋股份”或“公司”)的委托,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就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及《百洋产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公告,并依法对本法
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 2024 年 12 月 23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
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召集。公司已于 2024 年 12 月 24 日在《证券时报》《证券
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下同)上公告了召开会议的通知。
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出席会议对象,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的登记办法、联系地址及联系人等事项;同时,通知中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题进行了充分披露。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方式和网络投票方式召开。
3、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 月 9 日星期四下午 15:00 在广西南
宁高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四路 9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奉强先生主持。
4、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 年 1 月 9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1 月 9 日 9:15—9:25,
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5 年 1 月 9 日 9:15 至 15:00。
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已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人员的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董事会是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2、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截至股权登
记日 2025 年 1 月 2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份的全体普通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及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 名,代表股份数149,192,98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3390%。
根据深圳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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