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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11 16:07:32 东方财富iPhone版 发布于 浙江
根据《证券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
根据《证券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民事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行为要件:行为人必须实施了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的行为。
主观要件:行为人必须具有故意或过失,即明知信息虚假或可能虚假而为之,或因疏忽大意未能尽到合理注意义务。
损害结果要件:投资者必须因虚假信息而遭受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如投资款损失、交易费用损失等。
因果关系要件:虚假信息与投资者损失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即投资者的损失是由于虚假信息导致的。
责任主体:
可能需要承担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责任的主体包括:
发行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
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
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救济途径:
投资者可以通过以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民事诉讼:投资者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先行赔付制度:新《证券法》确立了先行赔付制度,投资者可以要求相关主体先行赔付。
代表人诉讼制度:新《证券法》引入了代表人诉讼制度,方便投资者集体维权。
法律责任:
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证券市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可能面临民事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触发刑事责任,如《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
投资者在遇到类似情况时,应及时收集证据,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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