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3-04-24
关于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
的鉴证报告
中瑞岳华专审字[2013]第1967号
目 录
1、 鉴证报告????????????????????????????????????????????????????????????????????????????????????1
2、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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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
中瑞岳华专审字[2013]第1967号
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后附的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
司”)截至2012年12月31日止的《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
况的专项报告》进行了鉴证工作。
按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 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深圳
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公告格式第21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格式》
等有关规定,编制《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实物证据、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口头证言以及我
们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据,是贵公司董事会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在执行鉴证工作
的基础上,对《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发表
鉴证意见。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
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工作,该准则要求我们遵守中国注
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计划和执行鉴证工作以对《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
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执行鉴证
工作的过程中,我们实施了检查会计记录、重新计算相关项目金额等我们认为必
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我们认为,贵公司截至2012年12月31日止的《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年度
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
[2012]44 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21号: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格式》等有关规定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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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鉴证报告仅供贵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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