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3-03-13
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延长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期限的独立
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作为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我们对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延长使用部
分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期限的议案》的相关资料进行了认真的
阅读和审议,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2012 年 12 月 21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实施了《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规定单次
补充流动资金最长不得超过 12 个月的规定。公司于 2012 年 10 月 23
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使用部分闲置
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 3,000
万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为自 2012 年 10 月 23 日至 2013
年 4 月 22 日止,不超过 6 个月 (详见 2012 年 10 月 23 日刊登于《证
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
鉴于此,公司拟将上述 3,000 万元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期限从 6 个
月延长至 12 个月,即在 2013 年 10 月 22 日前归还 3,000 万元用于补充
公司流动资金的闲置募集资金。本次延长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
期限不会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
公司本次将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内容及程序符合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本次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能够有效地
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减少财务成本,同意公司此次延长使用部
分闲置募集资金 3,000 万元补充流动资金的期限。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仅为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
司延长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期限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签字人:
王竹平
卢立新
夏正曙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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