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2-11-23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元证券”、“保荐机构”)作为无锡华
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东重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保荐工作指引》(2010 年修订)等
有关规定,在持续督导期内,对华东重机拟进行的下述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认真、
审慎的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关联交易概述
1、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广西北部湾华东重工有限公司(简称
“广西重工”)作为联合中标方,于 2012 年 9 月和 10 月分别与广西北部湾国际
港务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北部湾集团”)及其全资控股的防城港务集团有限公
司、防城港北部湾港务有限公司签署四份门式起重机采购合同。四份项目合同总
金额 21,783.00 万元,其中华东重机的设计制造费 21,347.34 万元,广西重工的现
场调试及交付费用 435.66 万元。
2012 年 11 月 6 日,华东重机与广西重工分别收到北部湾集团发出的《关于
门座式起重机购销合同的付款方式及结算的函》。该函要求对上述四份项目合同
的付款及结算办法作出调整,即(1)北部湾集团及防城港务集团有限公司、防
城港北部湾港务有限公司将项目货款分期按进度先支付给广西重工,再由广西重
工根据广西重工、华东重机双方确认的华东重机应收款项支付给华东重机;(2)
华东重机将结算发票开具给广西重工,广西重工再按照项目开具全额发票给北部
湾集团、防城港务集团有限公司及防城港北部湾港务有限公司。
2012 年 11 月 21 日,为明确上述付款及结算方式调整事宜,华东重机与广
西重工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关于门座式起重机购销合同的补充协议》。由于华
东重机持有广西重工 35%的股权,且华东重机董事长翁耀根先生在广西重工担任
副董事长兼总经理,华东重机副董事长兼总裁翁杰先生、财务总监惠岭女士均在
广西重工担任董事职务;因此,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华东重机《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的有关规定,华东重机与广西重工签订该补充协议属于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重
大关联交易,应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决策。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广西北部湾华东重工有限公司
注册地:广西省钦州市钦州港勒沟西大街 11 号
成立日期:2012 年 7 月 2 日
法定代表人:叶时湘
注册资本:1 亿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机械设备及电子产品的批发。(凡涉及许可证的项目凭许可证在
有效期内经营)
2、关联关系
华东重机持有广西重工 35%股权,华东重机董事长翁耀根先生在广西重工担
任副董事长兼总经理,华东重机副董事长兼总裁翁杰先生、财务总监惠岭女士均
在广西重工担任董事职务;因此,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本次交
易构成关联交易。
三、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上述交易以市场价格为依据,定价公允、合理。
四、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1、鉴于华东重机及广西重工作为联合中标方,分别与北部湾集团、防城港
务集团有限公司、防城港北部湾港务有限公司签署了四份门座起重机采购合同。
现北部湾集团提出对上述四份合同的付款方式进行调整。华东重机为此与广西重
工签署本补充协议。
2、补充协议双方同意,上述四份合同设备款均分四期由广西重工向华东重
机支付,第一期支付预付款 20%;第二期支付进度款 20%;第三期支付进度款
55%;第四期质保金 5%在质保期满后支付。华东重机相应开具收据或发票给广
西重工。
3、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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