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2-10-23
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
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
信息,维护公司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
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下列信息:
(一)与公司业绩、利润分配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
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二)与公司收购兼并、资产重组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三)与公司股票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四)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开发新产品、新发明,订立未来重大
经营计划,获得专利、政府部门批准,签署重大合同;
(五)与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六)应予披露的交易和关联交易事项有关的信息;
(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中小板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
规定规定的其他应披露事项的相关信息。
第三条 公司按照《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在
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应披露的信息,并按
照有关规定将信息披露文件抄送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四条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最终责任人,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公司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
第五条 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应遵守本制度的各项规定。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六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保密或违反公平信息披露原则等为
由,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和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质询的义
务。
第七条 公司及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公平信息披露的原则进行信息披
露,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有选择性地、私下地向特定对象披露、透露或
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八条 公司及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及时性原则进行信息披露,不得
延迟披露,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
平,并将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内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九条 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当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避免选
择性信息披露。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
违法违规行为。
公司自愿性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公司应当
及时披露进展公告,说明最新变化及其原因。
第十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
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应当在公告显要位
臵载明前述保证。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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