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2-10-23
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规范公司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和《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本公司及
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
第四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
第五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
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六条 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应当占 1/3 以上的比例;至少包括 1 名会计专
业人士(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七条 独立董事是自然人。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担任独立董事
的人员除应具备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董事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法律法规所要求的担任独立董事所必须具备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
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
验;
(五)参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人员;
(二)在本公司或者公司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主要
社会关系;
(三)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本公司前十名
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本公
司前 5 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最近 1 年内曾经具有前四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六)为本公司或者公司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七)在其他 5 家以上(含 5 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
(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人员。
本条所述的直系亲属是指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
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第三章 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
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
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
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
容。
第十二条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
关材料同时报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派出
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
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持有异议的被提名人,可作为公司董事候选人,但
不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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