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21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
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的
法律意见书
[2024]海字第029号
中国·北京
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甲 14 号广播大厦 5&9&10&13&17 层
邮政编码:100022 电话:(010)65219696 传真:(010)88381869
目 录
正 文 ...... 4
一、本次交易的方案 ...... 4
二、本次交易的批准和授权 ...... 6
三、本次交易的实施情况 ...... 8
四、本次交易的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差异...... 9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更换情况及其他相关人员的调整情况...... 9
六、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关联担保情况...... 9
七、本次交易的相关协议及承诺履行情况...... 10
八、本次交易的后续事项 ...... 10
九、结论性意见 ......11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
实施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2024]海字第 029 号
致: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华东重机委托,担任华东重机本次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就本次交易,依据《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已出具了“[2023]海字第 069 号”《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相关事项的专项核查意见》《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之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报告的专项核查意见》。现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交易的实施情况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华东重机的保证:即华东重机业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证言,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3、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华东重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作为制作本
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4、本所律师仅就与华东重机本次交易实施情况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及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书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评价该等数据的适当资格。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华东重机为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简称,除特别说明外,与其在本次交易的《法律意见书》及相关核查意见中的含义相同。本所在本次交易的《法律意见书》及相关核查意见中所作的各项声明,适用于本法律意见书。
正 文
一、本次交易的方案
根据华东重机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文件、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重大资产出售报告书(草案)》《股权转让协议》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交易的具体方案如下:
1、本次交易方案概述
华东重机拟将其持有的广东润星 100.00%股权转让给周文元控制的广东元元。本次交易完成后,华东重机将不再持有广东润星股权。
2、交易对方
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为广东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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