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10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卫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部分第三期解除限售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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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卫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部分第三期解除限售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卫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卫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卫星化学”或“公司”)的委托,作为其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项目(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现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三期解除限售(以下简称“本次解除限售”)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 148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相关业务规则(以下统称“适用法律”)和《卫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浙江卫星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浙江卫星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本所认定某些事项是否合法有效是以该等事项发生之时的适用法律为依据,同时也充分考虑了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给予的有关批准和确认。
2.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解除限售相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评论。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该等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本所对于该等文件的内容并不具备核查和作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3.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相关而因客观限制难以进行全面核查或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政府部门、卫星化学、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或确认出具意见。
5.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1)公司业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或复印材料、书面或口头的确认和说明(以下统称“公司材料”);(2)提供给本所律师的公司材料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且无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3)所有提供给本所律师的原件和正本均是真实的,所有提供给本所律师的副本、复印件、扫描件均与原件完全符合,所有公司材料中的签名和印章(若有)均是真实的,且签名或盖章的人士均获得有效授权;(4)所有提供给本所律师的公司材料自提供之日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均具有效力,且未被取消、撤
销、修改、替代或终止;(5)所有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政府批准、同意、许可、证书、执照、资质、登记、备案或其他官方文件,以及由第三方出具的授权文件或同意函,均通过正当程序和合法方式取得。
6.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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