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14
证券代码:002647 证券简称:仁东控股 公告编号:2024-086
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法院诉讼资料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仁东控股”)于2024年12月12日收到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相关文书资料,内容涉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民盛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盛租赁公司”)与公司股东出资纠纷,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主体信息
原告:民盛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石山,董事长兼经理)
被告: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奇茂,总经理)
二、原告所列事实与理由
“2017 年 11 月 1 日,仁东控股(曾用名:民盛金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王
石山共同设立民盛租赁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60,000 万元。根据《民盛租赁有限公司章程》第七条约定,仁东控股以货币出资 42,000 万元人民币,持股比
例 70%,出资时间为 2022 年 8 月 31 日前。
2018 年 1 月 15 日,仁东控股向民盛租赁公司实缴注册资本人民币 20,000
万元。截至目前,仁东控股对民盛租赁公司尚有人民币 22,000 万元未实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民盛租赁公司有权请求仁东控股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并支付迟延出资的相应利息。”
三、原告诉讼请求
1、民盛租赁公司请求法院判令公司向其支付未缴出资人民币 22,000 万元;
2、民盛租赁公司请求法院判令公司向其支付逾期出资利息(以未缴出资
22,000 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 LPR 计算,自逾期出资之日起算,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 2024
年 11 月 25 日(不含)为人民币 17,229,013.69 元);
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公司负担。
以上诉讼请求金额暂合计为人民币 237,229,013.69 元。
四、对公司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一)原告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1、民盛租赁公司已通过等比例减资的内部决议予以减资,原告关于 2.2 亿元出资额的诉请并无事实基础
2024 年 12 月 6 日,仁东控股召开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关于控股子公司减资的议案》。同日,民盛租赁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以超过三分之二多数表决权通过《关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等议案。减资后仁东控股认缴出资额为 2 亿元,均已实缴。至此,民盛租赁公司已完成等比例减资的内部审议程序,原告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2、民盛租赁公司已通过股东会、董事会完成董事会换届选举,选出新任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现任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不予认可民盛租赁公司提起的本案诉讼,已就本案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2024 年 12 月 6 日,经仁东控股依法召集,民盛租赁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
因上届董事会任期届满而进行董事会换届选举,以超过二分之一多数表决权通过选举民盛租赁公司新一届董事会董事的相关议案,选举产生了民盛租赁公司新一
届董事会成员。2024 年 12 月 7 日,民盛租赁公司根据《民盛租赁有限公司章程》
召开临时董事会,通过了关于选举新任董事长的议案。
根据《民盛租赁有限公司章程》第十九条之规定,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民盛租赁公司现任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对民盛租赁公司提起的本案诉讼不予认可,已就本案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3、本案实质系由民盛租赁公司总经理王石山(同时为民盛租赁公司持股 30%的股东)单方主导所致,上市公司不予认可,并拟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民盛租赁公司已于 2024 年 12 月 6 日召开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减少
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民盛租赁公司股东等比例减资,减资后仁东控股认缴出资额为 2 亿元,均已实缴,因此本案中关于 2.2 亿元出资额的诉请并无事实基础;与此同时,减资后民盛租赁公司总经理、小股东王石山仍对民盛租赁公司有7,071.4286 万元出资款逾期未实缴。王石山作为逾期未实缴民盛租赁公司出资款的小股东,不仅未及时履行实缴义务,反而利用其担任民盛租赁公司总经理的身份便利,在明知减资议案的前提下,未通过民盛租赁公司内部决策程序,主导民盛租赁公司向仁东控股索要已完成减资审议程序的出资款项,本案实质系民盛租赁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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