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30
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衍生性商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
属分子公司衍生性商品交易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衍生性商品交易业务的管理,控制投资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衍生性商品交易业务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 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以及《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的全资、控股子公司。未经相关审批同意,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不得开展衍生性商品交易业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衍生性商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
远期合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主要是在银行及金融机构办理的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为主要目的的保值增值操作。
第四条 公司及所属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
履行有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业务。
第二章 业务操作原则
第五条 公司进行衍生性商品交易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
所有衍生性商品交易业务均以正常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
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为目的,不得从事超出经营实际需要的复杂衍生品交易,不得从事以投机为目的的衍生品交易。
第六条 公司进行衍生性商品交易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
民银行核准、具有衍生性商品交易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必须依照交易金融机构的要求,以自身或子公司名义开立衍生
性商品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衍生性商品交易业务。
公司须具有与衍生品交易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衍生品交易,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衍生品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交易审批权限
第八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是衍生性商品交易业务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
权限范围内,依法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开展衍生性商品交易业务总体额度须在相关决策机构批准额度内执行。公司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当发表专项意见。
第九条 公司开展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十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履
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十一条 当公司衍生品业务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并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或损
失时,公司财务部门应及时跟踪业务进展情况并预警,综合运用风险规避、风险降低、风险分担和风险承受等应对策略,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公司审计部门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能。
第四章 交易管理及操作流程
第十二条 财务负责人关于衍生性商品交易业务的管理职责:(一)组织对
公司从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业务进行监督管理;(二)审核年度衍生性商品交易业务计划,并提交董事长报请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三)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
第十三条 公司开展衍生性商品交易业务的相关责任部门及操作流程如下:
(一)业务需求部门(采购及销售相关部门):是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基础业务的经办部门,负责向财务部提供与未来收付汇相关的基础业务信息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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