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1-10
证券代码:002639 证券简称:雪人股份 公告编号:2025-002
福建雪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提案;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 年 1 月 9 日(星期四)15:00 时;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 2025 年 1 月 9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月9日9:15至2025年1月9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闽江口工业区洞江西路公司会议室;
3.会议方式: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林汝捷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942 人,代表股份数量为169,605,997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21.9526%。其中:
1. 现场会议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3人,代表股份数量为159,089,029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20.5913%。
2. 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的股东共 939 人,代表股份数量为 10,516,968 股,占公司
总股份的 1.3612%。
3. 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共 939 人,代表股份数量为 10,516,968 股,
占公司总股份的 1.3612%。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管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聘请见证律师
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并通过《关于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为:同意 166,853,0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769%;反对 1,81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684%;弃权 940,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4,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548%。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7,764,06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3.8242%;反对 1,812,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17.2293%;弃权 940,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4,80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9465%。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中小股东审议通过该项议案。
(二)审议并通过《关于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及调整募集资金投资结构的
议案》
表决情况为:同意 166,767,1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262%;反对 1,823,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753%;
弃权 1,015,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984%。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7,678,16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3.0074%;反对 1,823,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17.3415%;弃权 1,015,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511%。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中小股东审议通过该项议案。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叶惠英律师、高鹏律师予以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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