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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03 18:07:07 股吧网页版
仁智股份: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2-04


证券代码:002629 证券简称:仁智股份 公告编号:2024-050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3月26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5)。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于2024年9月3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浙江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浙处罚字[2024]23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0月8日在指定信息媒体披露的《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5)。

近日,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37号、(2024)38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37号)的主要内容

当事人: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仁智股份”或“公司”),住所:浙江省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十七路350号336室。

陈泽虹,女,1986年8月出生,时任仁智股份董事、实际控制人,住址:广东省深圳市****。

温志平,男,1971年8月出生,时任仁智股份董事长,住址:广东省普宁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仁智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
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0年至2021年,仁智股份与深圳市鸿博中益实业有限公司(2022年9月变更为深圳市锦绣鸿发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博中益)、深圳市润合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合新材料”)、深圳市壹品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壹品新能源”)因大宗商品贸易业务发生资金往来。其中2020年1-6月累计发生额2,543.95万元,2020年累计发生额7,061.03万元,2021年1-6月累计发生额5,067.60万元。

仁智股份董事、实控人陈泽虹代理运营案涉期间鸿博中益、润合新材料、壹品新能源的大宗商品贸易业务,参与该业务的经营决策,管控前述三家公司与该业务相关的人员、资金。前述三家公司属于陈泽虹能重大影响的法人。仁智股份与鸿博中益、润合新材料、壹品新能源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第三条第一款所述“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的情形。同时,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鸿博中益、润合新材料、壹品新能源也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七十一条第三项、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六十二条第四项)所述“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的情形,属于仁智股份的关联方。仁智股份与鸿博中益、润合新材料、壹品新能源2020年、2021年发生的大宗商品贸易业务属于关联交易。

仁智股份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与鸿博中益、润合新材料、壹品新能源的关联关系情况及上述关联交易,也未在2020年半年报、2020年年报、2021年半年报中披露。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情况说明、业务合同、财务凭证、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仁智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仁智股份时任董事陈泽虹组织实施了前述关联交易,时任董事长温志平未能
充分关注上述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未能保证公司及时披露,未能保证相关定期报告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仁智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综合考虑前述关联交易发生额,关联交易已停止开展等情况,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我局决定:

一、针对仁智股份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一)对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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