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0-08
证券代码:002629 证券简称:仁智股份 公告编号:2024-045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仁智股份”或“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26 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5)。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公司于 2024 年 9 月 30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浙江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浙处罚字[2024]23 号)(以下简称“《事先告知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二、《事先告知书》的主要内容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陈泽虹女士、温志平先生、陈曦先生:
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当事人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2020 年至 2021 年,仁智股份与深圳市鸿博中益实业有限公司(2022 年 9 月
变更为深圳市锦绣鸿发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博中益)、深圳市润合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合新材料)、深圳市壹品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壹品新能源)因大宗商品贸易业务发生资金往来。其中 2020 年 1-6 月累计发生
额 2,543.95 万元,2020 年累计发生额 7,061.03 万元,2021 年 1-6 月累计发生额
5,067.60 万元。
仁智股份实控人、董事陈泽虹代理运营案涉期间鸿博中益、润合新材料、壹
品新能源的大宗商品贸易业务,参与该业务的经营决策,管控前述三家公司与该业务相关的人员、资金。前述三家公司属于陈泽虹能重大影响的法人。仁智股份与鸿博中益、润合新材料、壹品新能源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第三条第一款所述“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的情形。同时,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鸿博中益、润合新材料、壹品新能源也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七十一条第三项、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六十二条第四项)所述“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的情形,属于仁智股份的关联方,仁智股份与鸿博中益、润合新材料、壹品新能源 2020 年、2021 年发生的大宗商品贸易业务属于关联交易。
仁智股份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与鸿博中益、润合新材料、壹品新能源的关联关系情况及上述关联交易,也未在 2020 年半年报、2020 年年报、2021 年半年报中披露。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情况说明、业务合同、财务凭证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仁智股份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涉嫌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仁智股份时任董事陈泽虹组织实施了前述关联交易,时任董事长温志平、时任总裁陈曦未能充分关注上述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未能保证公司及时披露,未能保证相关定期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仁智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综合考虑前述关联交易发生额,关联交易已停止开展等情况,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我局拟决定:
一、针对仁智股份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一)对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 万元罚款;
(二)对陈泽虹给予警告,并处以 50 万元罚款;
(三)对温志平给予警告,并处以 20 万元罚款;
(四)对陈曦给予警告,并处以 20 万元罚款。
二、针对仁智股份披露的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的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一)对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300 万元罚款;
(二)对陈泽虹给予警告,并处以 150 万元罚款;
(三)对温志平给予警告,并处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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