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经记者刘志远
超过许可排放浓度排放污染物,江苏国信(SZ002608)旗下两家公司合计被罚56.8万元;项目未批先建并投入运行,中国核电(SH601985)控股公司被罚53.6万元
2025年1月第二周,哪些上市公司的环境保护与信披责任亮起了红灯?且看A股绿色周报第187期。
每日经济新闻联合环保领域知名NGO公众环境研究中心(IPE),自2020年9月起,基于31个省份、337个地级市政府发布的环境质量、环境排放和污染源监管记录等权威数据来源,每周收集剖析中国数千家上市公司及其旗下数万家公司(包括分公司、参股公司和控股公司)的环境信息数据,发布“A股绿色周报”,旨在借助环境数据库及专业解析、传播能力,让资本市场的上市公司经营活动中的环境信息更加阳光透明。
根据1月第二周收集到的数据,《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发现,共有9家上市公司在近期暴露了环境风险。
一周绿鉴:江苏国信旗下两家公司被罚,合计罚款56.8万元
在企业管理能力、财务状况、行业竞争等因素之外,环境风险日渐成为上市公司重要的经营风险之一。环境风险关乎企业发展,也关乎企业形象。
本期数据显示,生态环境领域违法违规等风险信息共关联到9家上市公司。其中,6家属于国资控制的企业。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梳理发现,9家上市公司背后有74万户的股东,投资标的登上环境风险榜,可能使他们面临投资风险。
值得注意的是,江苏国信旗下扬州第二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和江苏国信扬州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均因“超过许可排放浓度排放污染物”,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被扬州市生态环境局合计罚款56.8万元。信用中国收录文号为“扬环罚字﹝2024﹞57号”和“扬环罚字﹝2024﹞58号”处罚书记录了上述违法事实及处罚依据。
1月8日,《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通过江苏国信公开电子信箱发送采访函。1月9日,记者致电江苏国信。接线人员表示,需要去了解上述处罚情况,如果处罚属实,后续将在定期报告中进行披露。同时,将去查看采访函。截至发稿时,记者未获进一步回应。
除此之外,信用中国收录文号为“苏环行罚字82﹝2025﹞8号”的处罚书显示,仕净科技(SZ301030)控股公司苏州顺泽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因“伪造生态环境监测原始记录”,依据《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被苏州市生态环境局没收违法所得2129元并罚款11.6万元。
1月8日,《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通过仕净科技公开电子信箱向该司发送采访函。1月9日,记者致电仕净科技,接线人员表示,暂不了解情况,将去查看采访函。截至发稿时,记者未获得进一步反馈。
环保处罚:中国核电控股公司未批先建并运行被罚53.6万元
本期,中国核电控股公司双柏徽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徽阳新能源)因项目未批先建并投入运行,被玉溪市生态环境局罚款53.6万元。
玉溪市人民政府官网发布文号为“玉环罚〔2024〕1-17号”的处罚书显示,徽阳新能源负责建设的“青香树光伏电站项目220千伏送出线路工程”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取得批复的情况下擅自于2023年10月1日开始建设,同年12月25日建成,2024年1月8日通电运行至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徽阳新能源被玉溪市生态环境局罚款53.6万元。
1月8日,《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通过中国核电公开电子信箱发送采访函。1月9日,记者致电中国核电,接线人员表示,会马上去查看并处理采访函。但截至发稿时,记者未获得进一步反馈。
此外,本期数据显示,西藏天路(SH600326)控股公司西藏昌都高争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都高争建材)因污染因子(氮氧化物)超过规定的年总排放量限值,持续违法排污50天,被昌都市生态环境局罚款约27.0909万元。
昌都市生态环境局披露文号为“昌环罚﹝2024﹞40号”的处罚书显示,由于昌都高争建材的在线监测传输数据系统不稳定,导致部分监测数据未能及时上传至昌都市生态环境局的该平台,造成数据偏差,其缺少的数据有2024年3月16至25日、5月4日至8日、11月2日、11月9日等监测数据。最终以昌都高争建材的氮氧化物年排放总量616吨为准。根据在线监测数据分析,昌都高争建材污染因子(氮氧化物)于2024年10月15日已达到规定的年总排放量限值,截至2024年12月3日,持续违法排污50天。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昌都高争建材被昌都市生态环境局罚款约27.0909万元。
1月8日,《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通过西藏天路公开电子信箱发送采访函。1月9日,记者致电西藏天路,接线人员表示,将去查看采访函。截至发稿,记者未获得进一步反馈。
近年来,随着ESG(环境、社会责任及管治)投资理念逐步升温,投资者越来越注重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上市公司财务投资和战略投资的环境责任也应受到重视,因此直接或间接参股企业环境数据被纳入A股绿色报告项目数据库。
需要说明的是,环境信息数据的公开均有赖于环境监管信息公开水平的不断提升。从2008年《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到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章专章确立“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信息公开从制度建设上得到保障。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
公众环境研究中心(IPE)及自然资源保护协会(NRDC)编写的《2018—2019年度120城市污染源监管信息公开指数(PITI)报告》也指出,环境信息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逐渐成为政府和社会公认的原则。
如对本项目环境数据存在疑问,或需就榜单涉及环境问题进行沟通反馈,请联系蔚蓝地图。
(实习生程新语、李俊浩和方劲骁对本文亦有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