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03
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
(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行为,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公平竞争,推动提升审计质量,维护利益相关方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
选聘其他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公司管理层视重要性程度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
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
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按时保质完成审计工作任务;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文件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六条 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二)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
(三)监事会。
第七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
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 3 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九条 公司和受聘会计师事务所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
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
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 10 年。
第十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单
一选聘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一)竞争性谈判:邀请两家以上会计师事务所就服务内容、服务条件进行商谈并竞争性报价,公司据此确定符合服务项目要求的最优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公开招标:以公开招标的方式邀请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计师事务所参加公开竞聘;
(三)邀请招标:邀请两个以上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计师事务所参加竞聘;
(四)单一选聘:邀请某个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商谈、参加选聘;
(五)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
采用竞争性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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