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28
证券代码:002586 证券简称:*ST 围海 公告编号:2024-137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3.涉案的金额:185,179,924.05元及利息;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判决系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鉴于案件尚未结案,公司暂无法判断本案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皖15民初7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17年11月7日作为联合体牵头方与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元建设”)、宁波市花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花木”)组成的联合体中标“淠河总干渠(九里沟-青龙堰)东部新城段水利综合治理工程PPP项目”。根据《淠河总干渠(九里沟-青龙堰)东部新城段水利综合治理工程PPP项目合同》的约定,公司于2018年1月3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投资设立控股项目公司的议案》,出资设立项目公司六安河海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六安河海”),本公司为六安河海的控股股东,截至本公告日围海股份持有六安河海80%股权,六安市水务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六安河海10%股权,宁波花木持有六安河海5%股权,龙元建设持有六安河海5%股权。公司控股子公司六安河海因与项目业主方六安市水利局合同纠纷事项,向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法院判令六安市水利局向六安河海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回购费用185,179,924.05元及回购款利息等相关诉求。相关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月16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根据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皖15民初7号),判决如下:
1、确认《淠河总干渠(九里沟-青龙堰)东部新城段水利综合治理工程 PPP 项目合同》(包括《补充协议》)于2023年10月20日终止;
2、被告六安市水利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六安河海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回购款150,175,393.81元;
3、驳回原告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4、驳回原告六安河海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67,700元,由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483,850元,六安市水利局负担483,8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上述判决系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鉴于案件尚未结案,公司暂无法判断上述案件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
公司将积极跟进该案件的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皖15民初7号)
特此公告
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