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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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惠州中京电子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或“公司”)的委托,就贵公司 2024 年第三
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国(为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法
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及现行《惠州中京电子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
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委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列席了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并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要求,按照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
东大会召开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
行核查的过程中,本所假设:(1)贵公司已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
真实、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不存在任何遗漏或隐瞒;(2)
贵公司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均是真实的,所有提交给本
所的文件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3)贵公司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所述的全部
事实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4)贵公司提供予本所之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
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5)贵公司提供予本所的复印件是同原件完全一致的,并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各原件的效力均在其有效期内且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均由其各自的合法持有人所持;(6)贵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的所有资料是完整、充分、真实、准确的,不存在任何虚假、隐瞒或重大遗漏的情况。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相关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根据贵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12 月 10 日公告的《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070)》和《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072)》(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贵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作出决议,并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了贵公司股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会议审议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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