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19
中化岩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化岩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
保行为,防范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现行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中化岩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
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子公司、
子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公司对合并范围外的单位提供担保。具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
会审议通过,公司及其子公司不得提供担保。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应执行本制度。子公司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作出决议后应及时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
务风险,并对违规和失当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核查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并在审
慎判断被担保方偿还债务能力的基础上,决定是否提供担保。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其他担保可以要求被担保方提供反担保。
第二章 担保及管理
第一节 担保对象
第七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较强偿债能力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
单位提供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具有现实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与公司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四)公司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第八条 虽不符合本制度上条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
合作关系的申请担保人且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或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可以为其提供担保。
第二节 担保的审查与审批
第九条 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公司章程、与本公司关联关系或其他关系;
(二)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
(三)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贷能力分析;
(四)与借款有关的主要合同及主合同相关文件资料;
(五)被担保提供反担保的条件、方案等基本资料;
(六)在主要开户银行有无不良贷款;
(七)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八)公司认为需要的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条 经办责任人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申请担保人的财务
状况、行业前景、经营状况和信用、信誉情况进行尽职调查,确认资料的真实性,报公司分管领导审核后提交董事会。
第十一条 董事会根据有关资料,认真审核申请担保人的情况,对于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原则上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不具备借款人资格,借款及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在最近3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四)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五)上年度亏损或预计本年度亏损的(亏损但仍有足够偿债能力的除外);
(六)产权不明,改制尚未完成或成立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七)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资产的;
(八)不符合本制度规定的;
(九)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担保的数额相对应。申请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资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应当拒绝担保。
第十三条 公司为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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