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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19 20:49:03 股吧网页版
鸿路钢构:关于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回售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1-20


上海天衍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回售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普陀区云岭东路 89 号长风国际大厦 2006 室

电话:(021)52830657 传真:(021)52895562

上海天衍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回售的

法律意见书

天律意 2024 第 02783 号
致: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规定,上海天衍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鸿路钢构”)的委托,对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回售(以下简称“本次回售”)事宜进行核查,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本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或者公司的行为、有关事实发生或存在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基于本所律师对该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

(三)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回售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财务、会计、验资及审计、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和境外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基于专业分工及归位尽责的原则,
本所律师对境内法律事项履行了证券法律专业人士的特别注意义务;对财务、会计、评估等非法律事项履行了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财务、会计、验资及审计、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的内容时,本所律师履行了必要的调查、复核工作,形成合理信赖,并严格按照保荐机构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或公司的说明予以引述;涉及境外法律或其他境外事项相关内容时,本所律师亦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或公司的说明予以引述。该等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所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这些内容本所及本所律师不具备核查和作出判断的适当资格。

(四)本所律师在核查验证过程中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公司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虚假、遗漏和误导之处。公司保证所提供的上述文件、材料均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有关文件、材料上所有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所有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

(五)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等公共机构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六)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回售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回售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文件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告。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所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回售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情况

(一)公司内部批准和授权

2020 年 4 月 17 日,鸿路钢构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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