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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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四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意 见书
信达会字(2024)第345号
致: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现行有效的《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下称“信达”)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张森林律师、金川律师(下称“信达律师”)出席贵公司二〇二四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在进行必要验证工作的基础上,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事项发表见证意见。
信达律师根据《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贵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12月3日在巨潮资讯网站及《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上刊载了《深圳英飞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下称“《董事会公告》”),按照法定的期限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根据《董事会公告》,贵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提前15日以公告方式作出,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根据《董事会公告》,贵公司有关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主要内容有: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内容、出席对象、登记办法等事项。该等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本次股东大会于2024年12月18日下午14:30在深圳市龙华区观澜高新技术产业园英飞拓厂房一楼多功能厅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表决方式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和表决方式一致,董事长刘肇怀先生因公出差,经民主推选,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章伟先生主持。
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信达律师对出席会议的股东与截止2024年12月11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
束时相关法定证券登记机构的股东名册进行核对与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的姓名、股东卡、居民身份证号码与股东名册的记载一致;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持有的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及相关身份证明。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762 人(出席股东 JHL INFINITE
LLC 持有公司股份数为 193,366,623 股,其中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47,607,733 股),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570,081,61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1431%,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756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8,702,05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265%。
1、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 名(出席股东 JHLINFINITELLC 持
有公司股份数为 193,366,623 股,其中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47,607,733 股),代表股份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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