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1-11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恺英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
就及调整行权价格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22]AN250-5 号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Grandway Law Offi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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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恺英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
及调整行权价格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22]AN250-5 号
致:恺英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恺英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恺英网络”或“公司”)委托,担任恺英网络实施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并已出具了“国枫律证字[2022]AN250-1号”《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恺英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实施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国枫律证字[2022]AN250-2 号”《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恺英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授予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国枫律证字[2022]AN250-3号”《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恺英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法律意见书》及“国枫律证字[2022]AN250-4号”《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恺英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及调整行权价格的法律意见书》。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以下称“《自律监管指南》”)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恺英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修订稿)》(以下称“《股权激励计划(修订稿)》”)的有关规定,本所就恺英网络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以下称“本次行权”)及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调整(以下称“本次行权价格调整”)的有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如无特别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中有关用语的含义与本所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中相应用语的含义相同。本所律师在上述法律意见书中的声明事项亦继续适用于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恺英网络本次行权及本次行权价格调整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恺英网络履行本次行权及本次行权价格调整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恺英网络提供的有关本次行权及本次行权价格调整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行权及本次行权价格调整的批准和授权
根据公司提供的会议文件,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为实施本次行权和本次行权价格调整已经履行了如下程序:
1.2025 年 1 月 10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调整 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董事会认为本次行权的行权条件已成就,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的激励对象共计 21 名,可行权的股票期权共
计 985.7208 万份,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 0.46%。鉴于公司 2023 年年度利润分配
方案以及 2024 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董事会同意将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 4.76 元/股调整至 4.56元/股。
2.2025 年 1 月 10 日,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调整 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监事会认为本次行权的行权条件已经成就,本次行权安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且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行权价格调整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股权激励计划(修订稿)》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的规定,调整程序合
法合规,不会对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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