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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21 17:57:52 股吧网页版
宝馨科技:关于公司原部分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收到江苏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1-22


证券代码:002514 证券简称:宝馨科技 公告编号:2024-094
江苏宝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原部分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收到江苏证监局警示函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宝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原董事长王思淇先生、原副董事长兼总裁左越先生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以下简称“江苏证监局”)出具的《江苏证监局关于对王思淇、左越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213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的主要内容
“王思淇、左越:

经查,2024 年 2 月 7 日,你们向江苏宝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馨
科技)出具的《关于股份增持计划的告知函》称,拟自本增持计划披露之日起六个月内增持宝馨科技股份,增持金额不低于 1,000 万元(含)且不超过 2,000 万元
(含)。2024 年 2 月 8 日,宝馨科技披露了《关于公司部分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增持股份计划的公告》。截至 2024 年 8 月 7 日,上述增持计划期限届满,你们均
未增持宝馨科技股份,未完成上述增持计划。

你们在承诺期限内未增持宝馨科技股份,未完成前期作出的承诺,构成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证监会公告〔2022〕16号)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违反承诺情形。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证监会公告〔2022〕16 号)第十七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
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30 日完成了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及聘任高级管理人
员,换届后,王思淇先生和左越先生不再担任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以上事项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为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宝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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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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