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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15 18:40:03 股吧网页版
宝馨科技:泰和泰(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宝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1-16


泰和泰(南京)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宝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 南京市鼓楼区郑和中路 18 号中海广场 A 座 8 层

8/F, Zhonghai Center, No. 18 Zhonghe Mid Road

Gulou District, Nanjing,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电话| TEL: 86-25-69077088

泰和泰(南京)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宝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宝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泰和泰(南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宝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董事会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15 日前即 2024 年 10 月 31 日在《证券
时 报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载明了召开本次会议的时间、地点、召集人、审议事项、召开方式等有关事宜。

2、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4 年 11 月 15 日下午 2:30 在南京
市雨花台区民智路 2-2 号喜马拉雅商业中心 N 栋 8 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实际召开
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内容一致。

3、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投票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15 日;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15 日上
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15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3:00 期间的任意
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共
计 1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193,701,71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26.9017%。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的网络表决结果显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共计 1,362 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5,888,9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0.8179%。

经合并统计,通过现场参与表决及通过网络投票参与表决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共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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