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吉林证监会1月3日发布的公告,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相关注册会计师刘昆、常明和韩波因未勤勉尽责而受到处罚。
公告显示,经查明,中准所存在多项违法事实,包括出具的利源精制2015年至2017年年度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在利源精制2015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在利源精制2016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等。
据公告,经另案查明,利源精制2015年至2017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增营业收入、在建工程、货币资金等虚假记载行为。中准所为利源精制2015年至2017年年度财务报表提供审计服务,均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徐运生、范斌、赵德权为相关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各年度审计业务收入均为471,698.11元,共计收取1,415,094.33元。
吉林证监会表示,在利源精制2015年、2016年及2017年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中准所存在货币资金科目实质性程序存在缺陷、在建工程科目实质性程序存在缺陷的问题。
公告显示,在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中准所存在审计底稿中账户银行询证函回函与系统中留存的银行询证函回函金额、字体不一致,审计底稿中系伪造的银行询证函回函等行为。
公告还提到,中准所在利源精制2015年至2017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未对利源精制的生产管理系统实施相应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据了解,生产管理信息系统是利源精制内部的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利源精制收入记账凭证后附的原始凭证中销售明细单、出库单均出自生产管理信息系统。
中准所未关注利源精制生产管理系统中出库单、销售明细单相关数据与记账凭证中后附的出库单、销售明细单相关数据不一致的情况。在销售与收款循环控制测试抽取样本环节,获取了利源精制提供的相关收入凭证附件中的铝材销售明细单和出库单,未从利源精制生产管理系统获取出库单和销售明细单,导致未能发现利源精制记账凭证与生产管理系统的出库单、销售明细单相关数据存在明显差异的情况。
吉林证监局表示,对中准所的上述违法行为,相关年度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徐运生、范斌、赵德权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吉林证监局决定,对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1,415,094.33元,并处以1,415,094.33元的罚款;对徐运生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的罚款;对范斌、赵德权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的罚款。
官网资料显示,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原名中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1996年3月由财政部批准设立,于2013年10月11日经北京市财政局京财会许可批准转制为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注册资本为1680万元人民币,首席合伙人为田雍。
资料显示,公司总部设在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22号楼4层。并在吉林长春、辽宁沈阳、辽宁大连、青海西宁、山东济南、广东广州、安徽合肥、黑龙江哈尔滨、上海、河南郑州、陕西西安、江苏苏州、重庆、河北石家庄设有14个分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