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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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3〕 1136 号
关于对科林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科林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高
新路 425 号;
杜简丞,科林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李根旺,科林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代董事
会秘书;
张曼奚,科林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武宏光,科林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涂荔文,科林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2 —
唐丽君,科林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顾 攀,科林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张 帆,科林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朱星文,科林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祝金甫,科林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郭 敏,科林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王一岚,科林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一、违规事实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与本所查明, 科林环
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林退”或“公司”) 存在以下
违规行为:
(一) 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科林退于 2022 年 4 月 30 日披露的《2021 年年度报告》显示,
报告期公司营业收入 17,001.23 万元,其中信息技术服务业务(即
媒体平台推广、投放优势分析等广告投放业务)实现收入约
7,527.26 万元。科林退错误采用总额法确认新媒体广告投放业务
收入,虚增营业收入 6,719.35 万元、营业成本 6,719.35 万元,
导致 2021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二)与营业收入扣除相关的信息披露不准确
科林退 2021 年度开展的技术研发服务业务和信息技术服务
业务均未形成或难以形成稳定业务模式,确认的相关营业收入属
于与主营业务无关或不具有商业实质的收入,应当予以扣除,但— 3 —
科林退在《2021 年度业绩预告》《2021 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2021 年年度报告》《2021 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等相关信
息披露文件中均未扣除相关收入,前述文件涉及的营业收入扣除
金额披露不准确。
(三)未配合本所监管
科林退未在规定期限内配合并落实本所相关监管函件(公司
部关注函〔2022〕第 476 号、〔2023〕第 69 号、第 91 号)关于在
2023 年 2 月 1 日前核实、整改 2021 年度应当予以扣除的营业收
入情况,重新编制 2021 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更正 2021 年
年度报告,以及披露相关文件和公告的要求,未履行报告、公告
和回复本所问询的义务。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科林退及相关责任人上述违规行为,直接导致公司存在规避
终止上市情形,且科林退在后续未配合监管对相关违规行为在限
期内核实、整改,对投资者投资决策造成误导,严重损害了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对市场造成恶劣影响,违规情节性质严重。
科林退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
第 1.4 条、第 2.1.1 条、第 13.1.4 条的规定。
科林退时任董事长杜简丞,时任财务总监、代董事会秘书李
根旺作为主要责任人,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 违反
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2 条、
第 4.3.1 条的规定,对科林退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4 —
科林退总经理张曼奚,董事武宏光,独立董事朱星文未能恪
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 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2 条、第 4.3.1 条的规定, 对科林退
上述违规行为一、二负有重要责任。
科林退时任董事涂荔文、唐丽君,独立董事顾攀、张帆,监
事祝金甫、郭敏,时任监事王一岚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
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第 1.4 条、
第 2.1.2 条、第 4.3.1 条的规定,对科林退上述违规行为一、二
负有责任。
(二)当事人异议理由及申辩情况
在纪律处分过程中, 除总经理张曼奚、监事郭敏外,科林退
及相关责任人提出了听证申请、书面陈述和申辩。
科林退的主要申辩理由为: 一是公司管理层在年报披露前与
会计师多次开会确认,会计师明确答复审计报告收入、成本确认
符合会计准则,故相关收入确认方式符合当初各方特别是独立第
三方审计机构的判断,公司无重大过错。且该事项属于会计认定
问题,相关会计处理方法没有导致利润虚假,没有粉饰业绩的故
意及重大舞弊行为,系因对会计政策理解、业务细节理解不到位
导致,不涉及情节严重情形,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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