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1-09
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选
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由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
会审议,由股东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审议、股东会决定前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四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审
议、股东会决定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依法成立并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与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业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最近三年应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未受到与证券期货业务相关的行政处罚,能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
(六)会计师事务所指派的财务会计报告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应当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三年(含三年)以上的执业经验,没有违法、违纪、违反职业道德和重大工作失误的记录;
(七)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文件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参加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限制条件:
(一)审计服务质量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在一定限期内不得参加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审计选聘工作;
(二)同一会计师事务所的总所和分所不得同时参与同一标的竞投,只允许确定一个投标人(总所、分所或总分所联合体)参投同一标的;
(三)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要求不符合参加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审计选聘资格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程序
第七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
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3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高于或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九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
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如单一来源、直接委托),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经履行公司招标管理程序并报股东会批准同意后可以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续聘。
(一)竞争性谈判:邀请两家以上(含两家)会计师事务所就服务内容、服务条件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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