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10
证券代码:002476 证券简称:宝莫股份 公告编号:2024-053
山东宝莫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山东宝莫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由成都鼎昇腾达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的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2024)黔 01 执 1307 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执行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3)黔 01 民初 244 号民
事判决书,依法受理了申请执行人成都鼎昇腾达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吴昊、贵州海坛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保全冻结了被执行人吴昊持有山东宝莫生物
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34,145,176 股股票,冻结案号为(2023)黔 01 执保 190 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4 年 10 月 31 日在淘宝网司法网络拍卖平台对上述标
的进行公开拍卖。2024 年 11 月 1 日,买受人成都鼎昇腾达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
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80YFG46)以最高价人民币 142,043,932.16元(4.16 元/股)竞得。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1、解除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黔 01 执保 190 号协助执行通
知书对被执行人吴昊持有山东宝莫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34145176 股股票(证券代码:002476,证券类别:无限售流通股)所作的冻结措施。
2、被执行人吴昊持有山东宝莫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34145176 股股票(证券代码:002476,证券类别:无限售流通股)的所有权和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
人 成 都 鼎 昇 腾 达 企 业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91510100MA680YFG46)所有,上述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转移。
3、买受人成都鼎昇腾达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80YFG46)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其他情况说明及风险提示
公司与股东在业务、人员、资产、机构、财务等方面均保持独立,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执行裁定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影响。
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并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执行裁定书》【(2024)黔 01 执 1307 号】
特此公告。
山东宝莫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2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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