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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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二六三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24】第 2129 号
致:二六三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二六三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聘出席二六三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发表的法律意见,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形成。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审查和见证后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已经按照《公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对本次会议相
或重大遗漏。
3、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进行审查判断,现场见证了本次会议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024 年 8 月 2 日,公司董事会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了《二
六三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根据上述公告,公司董事会已在会议通知中载明本次会议的时间、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地点、审议事项、登记方法等内容,并按《公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对所有提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本次会议于 2024 年 8 月 20 日下午 15:30 在北京市朝阳
区和平里东土城路 14 号建达大厦 18 层 1804 会议室召开现场会议。本次会议的网络
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8 月 20 日上午 9:15-9:25,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24 年 8 月 20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玉杰
先生主持。
经验证,本所律师确认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与公告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根据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签名册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共5名,均为截止2024年8月13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授权代表,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25,054,211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16.2095%。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人数为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60,0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0043%。
汇总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股东代理人共467名,代表公司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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