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28
哈尔滨誉衡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437 证券简称:誉衡药业 公告编号:2024-086
哈尔滨誉衡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3、涉案金额:股权转让款 117,600,000 元及违约金(以 117,600,000 元为基
数,按照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4、对哈尔滨誉衡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判决为一审判决,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判决尚未生效,被告有权在规定期限内提起上诉。因此,公司暂无法判断本诉讼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及时披露本诉讼的进展情况,积极采取各种措施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并将根据会计准则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2024 年 12 月 27 日,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
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4)京 03 民初 1863 号】,现将诉讼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因青岛普晟普利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普晟普利”)未能在约定时间内向公司支付购买广州誉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誉衡生物”)42.12%股权的 11,760 万元股权转让款,为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9 日委托北京浩天律师事务所向法院提交了民事起诉状等立案材料。
2024 年 4 月 18 日,公司获悉法院已受理该案件。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4 年 4
月20日披露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哈尔滨誉衡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院出具了《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普晟普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公司股权转让款 117,600,
000 元及违约金(以 117,600,000 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2、公司对被告普晟普利质押的 34,336 万元誉衡生物股权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 1 项确认的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3、被告杨晓轩对被告普晟普利的上述第 1 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驳回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645,676 元,保全费 5,000 元,由被告普晟普利、杨晓轩负担(于
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三、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判决为一审判决,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判决尚未生效,被告有权在规定期限内提起上诉。因此,公司暂无法判断本诉讼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及时披露本诉讼的进展情况,积极采取各种措施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并将根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哈尔滨誉衡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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