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2-03-17
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 资助管理 制度
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
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司经营稳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27 号: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及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为他人及公司的控股子
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二)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三)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该控股子公司各股东按出资比例同
等条件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对外委托贷款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
等、自愿的原则,且接受财务资助对象或其他第三方(该第三方不包括公司控股
子公司)应就财务资助事项向公司提供充分担保。
第四条 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为其他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的,无论金额大小都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
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第二章 对外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五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审议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并作出
决议,且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当表决人数不足三人时,应直接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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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 资助管理 制度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公司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如有)
应对该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独
立意见。
第七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其他股东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的,公司对其提供
财务资助还应当按照关联交易要求履行审议程序。
上述其他股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其他股东
必须按出资比例提供财务资助,且条件同等。
第八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财务资助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财务资助;
(二)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资助对象提供的财务资助;
(三)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四)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对外财务资助操作程序
第九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之前,由财务部负责做好被财务资助对象的资产
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方面的风险调查工作,由公
司审计部对财务部提供的风险评估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安排
在最近一次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上审议。
第十条 按照本制度要求的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证券部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协同财务部办理对外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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