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27
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
(2024年11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确保控股子公司规范、高效、有序的运作,促进控股子公司健康稳定发展,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根据总体战略规划、产业结构调整及业务发展需要而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及其控制的下属公司,具体包括:
(1)公司独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
(2)公司与其他组织或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持有其 50%以上股权/股份的公司;
(3)公司与其他组织或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虽持有其股权/股份低于50%,但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组成的企业;
(4)公司与其他组织或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虽持有其股权/股份低于50%,但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企业。
第三条 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旨在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公司的组织、资源、资产、投资和公司的运作进行风险控制,提高公司整体运作效率和抗风险能
力。
第四条 公司依据对控股子公司资产控制和规范运作要求,实施对控股子公司重大事项管理,同时负有对控股子公司指导、监督和相关服务的义务。
第五条 控股子公司在公司总体方针目标框架下,独立经营、自主管理,合法有效地运作企业法人资产,同时应当执行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各项制度规定。
第六条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同时控股其他公司的,该控股子公司应参照本制度,
建立对其下属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制度。
第七条 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下属分公司、办事处等分支机构的管理控制,应比照执行本制度规定。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八条 控股子公司应依法设立股东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及监事会(或监事)。公司通过参与控股子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行使股东权利、委派或选举董事(或执行董事)及监事对其行使管理、协调、监督、考核等职能。
第九条 公司依照控股子公司章程规定向控股子公司委派或推荐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下合称“公司派出人员”),公司向控股子公司委派或推荐的公司派出人员的候选人员由公司管理层确定或提名。
第十条 上述由公司派出至控股子公司的人员具有以下职责:
(一) 依法行使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义务,承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责任;
(二) 督促控股子公司认真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经营,规范
运作;
(三) 协调公司与控股子公司之间的有关工作;
(四) 保证公司发展战略、董事会及股东会决议的贯彻执行;
(五) 忠实、勤勉、尽职尽责,切实维护公司在控股子公司中的利益不受侵
犯;
(六) 定期或应公司要求向公司汇报任职控股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及时向
公司报告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所规定的重大事项;
(七) 列入控股子公司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会(监事)或股东会审议/决
定的事项,应事先与本公司沟通,按规定程序提请公司总经理、董事长、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八) 承担公司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一条 上述由公司派出至控股子公司的人员在任职期间,应于每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向公司管理层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在此基础上按公司考核制度进行年度考核,连续两年考核不符合要求者,公司将提请控股子公司董事会(执行董事)、股东会按其章程规定予以更换。
第十二条 控股子公司应当加强自律性管理,并自觉接受公司工作检查与监督,对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提出的质询,控股子公司的董事会(执行董
事)、经营管理层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说明原因。
第十三条 控股子公司在做出董事会决议/执行董事决定、监事会决议/监事决定、股东会决议后,应当及时将其相关会议决议及会议纪要报送公司对应部门,同时报送各种审议通过后的相关方案至公司证券部备案存档。
第三章 经营及投资决策管理
第十四条 控股子公司的各项经营活动必须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并应根据本公司总体发展规划、经营计划,制定自身经营管理目标,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计划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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