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27
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决策制度
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决策制度
(2024年11月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管理,控制和降低担保风险,保证公司的资产安全,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民法典》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担保的原则: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条 对外担保决策程序及权限范围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
1、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5)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5)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2、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
3、上市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要求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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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提供反担保。
4、上市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
5、公司经理层负责实施具体的担保行为。
第四条 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及时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
公司在办理贷款担保业务时,应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交《公司章程》、有关该担保事项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原件、刊登该担保事项信息的指定报刊等材料。
第五条 对外担保的内部管理
1、担保合同的签订:
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通过,董事、经理及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
(1)为他人担保,应订立书面合同;
(2)担保合同应合法、合理、合规;
(3)担保合同应依据《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约定债权范围及限额、担保方式和担保期间;
(4)公司原则上只提供一般保证,严格控制连带责任保证;
(5)为防范担保业务的风险,应视担保债务的具体情况采取反担保措施。
2、担保合同的管理责任部门为公司财务部,其主要职责为:
(1) 负责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的保管。
(2) 加强对合同的管理,杜绝合同管理的漏洞,及时化解担保风险。
(3) 对主合同副本、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及抵押权、质押权凭证等相关
原始资料有效保存、严格管理,每半年进行一次担保合同的检查、清理。
(4) 合同管理过程中,如果发现有证据证明被担保人丧失或可能丧失履
行债务能力时,应采取必要的解决措施;如果发现债权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损害担保人利益的,应采取请求确认担保合同无效等措施;没有签订反担保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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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发现被担保人可能丧失偿还能力的,应与被担保人落实反担保措施;由于被担保方违约而造成担保方经济责任的,担保方应及时向被担保方实施追偿。
3、公司应在办理担保业务一周内,向董事会书面备案。
第六条 对外担保的程序
1、申请:由被担保方提供担保申请书及有关资料;
2、审核:对被担保提供的资料进行调查及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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