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27
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2024 年 1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工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七条规定
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管理。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行买卖股票,视作本人所为,也应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二章 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管理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或电话通知相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
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
的;
(四)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
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
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
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
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
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或违反
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
(八)公司可能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
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
发生前:
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九)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的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
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直至公告前一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
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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