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27
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4 年 1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股东会规范、高效运作,确保股东平等有效地行使职权,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国家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年度会议和临时会议。年度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会议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的情形时,临时会议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会议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上市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五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会议。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会议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会会议的召集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三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会议。
第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会议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会议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临时会议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会议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临时会议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会议,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
复的优先股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会议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临时会议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会议,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临时会议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临时会议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会议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会议决议公告前,召集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会议通知及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会议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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